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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侵犯個人信息犯罪 最高法正起草司法解釋

來源:聚銘網絡    發(fā)布時間:2016-12-1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cnBeta

21世紀經濟報道獨家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此外,最高法、最高檢正會同公安部起草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關于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專項打擊之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勢頭有所遏制,但惡性事件仍有發(fā)生。司法實踐中,作為電信網絡詐騙上游犯罪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罰畸輕,難以對全鏈條犯罪形成威懾。今年10月11日,在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chuàng)新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指出,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非接觸性、空間跨度大、鏈條長等特點,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要盡快出臺指導意見、司法解釋,解決取證難、追贓難等問題。

我國刑法在2009年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又作了修正,將上述兩個罪名統一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擴大了犯罪主體范圍,提高了法定刑,規(guī)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

但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普遍偏輕,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玉萍統計發(fā)現,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截至今年6月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例中,最重的量刑只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由于缺少司法解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難以統一,造成難以發(fā)揮最大打擊效果。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界定公民個人信息是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基礎,而后者則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上游犯罪。

“由于沒有司法解釋,也沒有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司法機關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時,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沒有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準確概括?!币幻屑墮z察院的檢察官告訴記者。

司法實踐中,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種類龐雜。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玉萍統計發(fā)現,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車輛信息、房產信息、手機定位信息、護照信息、旅館業(yè)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數據信息、淘寶買家信息、公司客戶(會員)信息、學生信息、新出生嬰兒信息、殘疾人信息、精神病人信息以及已故人員家屬信息等。

“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可以參考民商事法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剛剛頒布的《網絡安全法》?!敝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記者。

《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僅概括規(guī)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毒W絡安全法》則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列舉,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但卻只集中在“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方面。

“我認為在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包括侵犯隱私權方面的信息?!鄙鲜鰴z察官說。

除了司法解釋,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近日表示,針對地方公安機關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還遇到法律適用的難題,公安部會同“兩高”制定了關于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將會盡快下發(fā)實施。指導意見全面加大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實現了全鏈條打擊和從嚴打擊。

侵犯更多個人信息卻輕判

按照刑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行為只有“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因此需要司法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進行統一。

李玉萍統計發(fā)現,司法實踐中應用最廣的認定辦法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還有的法院根據非法獲利的數額確定,也有的法院兩個標準兼用。

但還需要進行具體規(guī)定,比如有的案件中,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為54條,有的案件則為511萬余條,跨越幅度過大。

盡早確定上述標準不僅有利于統一入罪標準,更有利于統一對罪犯的處罰,亦符合當下加大電信網絡詐騙懲處力度的政策。

上述涉案54條信息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但在同期判決的其他案件中,比如一名山東省日照市某街道衛(wèi)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出售了129條新生兒信息,結果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侵犯信息更多,處罰反而更輕。

此外,量刑差距也沒有拉開。上述涉案511萬余條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2015年刑法修訂時,除了將罪名統一,還加重了處罰,增加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但現實中,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幾乎沒有,這是因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還沒有標準,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更難。

還有一個問題是,即使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巨大,但如果其中有信息是虛假信息、重復信息時,應當如何認定?由司法機關逐條驗證海量信息無疑不具現實性。

李玉萍統計截至6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例發(fā)現,只有一起案件查證了涉案的公民個人真實信息數量。司法實踐中,開始嘗試的辦法是“等約計量”,即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抽樣,這意味著可能需要應用多種標準進行綜合認定。

“我覺得還可以根據其他標準加以確認,比如是否將公民個人信息用于犯罪,以及是否給公民個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或人身損失。”上述檢察官說。

造成徐玉玉死亡的電信詐騙案件的7名被告人日前被批捕。其中,第一被告人陳文輝非法獲取公民信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發(fā)放助學金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另一名被告人杜天禹非法出賣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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